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
法律分析
】
作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在实际案件中,第三人的情形主要有:(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其他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
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参加行政复议相关活动中阐述相关意见。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