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男性父母首付买房,房地产证明书是男性的名字,婚后男性父母偿还贷款,还清贷款后加上女性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女人会分房子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8-14 16:32: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其配偶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何分割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2、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本应该属于其一人,但如果房产证加了配偶姓名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属于共同共有,可以一人一半或者按出资份额分割。另外,如果房子是父母买的,在以下这种情况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再赠与夫妻两人的,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您好,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在婚后将另一半的名字加进去,这属于对另一半的一种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接受的赠与,除了有特别的约定之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要求分割时依然会参考房屋的购买方式,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在加名字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但是具体分割的比例,会参考对房屋的贡献度,以及婚后是否有一方作为过错方等情况,不一定会均分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你好,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子,如果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以分割。但是本案中,婚后将女方的名字加上房产证,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产证变更登记后即生效,如果没有约定份额,离婚时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