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亲戚母亲在医院治疗时突然死亡,请问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6-04 05:0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
      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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