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家刑事赔偿程序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刑事赔偿
2023-08-15 04:20: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如下:
    1、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的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审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决定赔偿的,再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方式、数额等内容;
    4、制作赔偿决定书,送达请求人;
    5、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