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转租的门面房,交的有转让费,拆迁时会对经营户补偿转让费吗?

2019-06-04 09:28: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门面房拆迁纠纷如何维权

    一、业主和承租人在拆迁前的思想准备

    许多被拆迁业主、承租人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
    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

    1、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

    2、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
    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

    3、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
  •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转让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必须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2、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6、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 您好!如果签订转让合同中对方明知拆迁而故意隐瞒,那么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其退还转让费用。可以要求商业用房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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