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房屋产权
2023-08-16 18:01: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