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如果要求探望孩子的一方不具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的话,可以依法探望孩子,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无理拒绝,可以据此向对方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因此,你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