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理由有哪些如何赔付

保险赔偿
2023-08-17 19:16: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团体意外保险有下列拒赔理由: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来索赔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理由有: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拒赔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理由有: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拒赔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