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质询一下,我儿子和他的女朋友处对象一个月,女方就追着送彩礼,我花了20多万,才过几天就发现女方隐瞒了我们我们一个病情,而且很严重的病情,我们也在赔着她看病,这个彩礼的花费还能退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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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一般不应该退还。但如果存在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且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依法适当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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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可以要求返还。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
离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双方离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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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彩礼“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公平原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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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