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取得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的交通工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