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的实施的,按照合伙财产的
共同共有的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
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