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隐名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2023-08-19 06:10: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4、协议针对第三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前两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