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抵押的物品,到期未常被出售了,出售后的资金余款我有权利追回吗?我抵押了1500,利息200,对方将商品卖了2200,多出的500我是否可以向他索要? 如果抵押权人拒绝将余款给我,我是否可以起诉?

2019-06-04 16:05:4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 第一,房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合法有效房屋抵押合同,以及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您所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至于转账凭证仅仅是证明主债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对于抵押权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第二,抵押物先行抵押后被查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您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因其被查封受到影响。如果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拍卖,您对该房屋依然享有优先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