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的抚养权变更不是一定需要提供公证。只要父母双方在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是出于自己的真实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对孩子有不利影响,协议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写明日期后,即使没有经过公证手续也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