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失误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如果是因发包方不按约定提供施工材料、技术资料,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项造成的,由发包方赔偿;如果是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按“谁的过错,谁担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