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您们好!
事情是这样的,父母于2004年6月份在我婚前帮我出了首付买了新房,过后女友同意与我一起按揭房贷,并在银行以朋友的身份一起签字办理了按揭手续。随后的购房合同上便有了我女友“共有人”的本人签名(购房合同签字日期为2004年6月4日),过后的事变得莫名奇妙:我女友在房管局办理了的房屋共有权证(登记日期为2004年9月9日),公证书也办了一个,上面明确写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公证日期为2004年11月11日(婚后),我是200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在前两个月我与她吵架的时候才知道共有权证、公证书她都办啦,我父母知道了这些事也非常生气,因为这违背了当初父母买房给予我个人的本意。
请问律师,朋友共同出资能否获得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共有权证(关于购房合同“共有人”我当时是这么理解的:朋友以我一起出资购房,购房合同上的“共有人”有对方的签名也不足为怪);婚后办理了夫妻共有财产公证书是否合乎情理。

2018-08-11 09:47: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如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所有,可以进行协议处理;不能进行协议处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一、婚后财产公证的程序:  
    1、准备好相关材料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你还可以主张得到房屋在婚后开始升值的那一部分的一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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