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肇事后,责任由盗窃人承担。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