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本人于2014年9月15日,有一笔款由我弟弟经手出具借条,借给我弟弟的妻舅资金周转使用,每月付利息,利息按年息18%计算,付息至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5日后有一天,我弟弟来家说,由于其妻舅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从下月开始只能停息付本,每月原付利息金额改为还本金。由于是亲戚关系,没有采取何措施。可是截止5月份,只付三个月本金。现在看来我弟弟的妻舅确实存在资金严重周转困难,面临破产边缘。据本人了解,我弟弟的妻舅的房产都被银行抵押,而且抵押率较高,因此请教律师,象我这种情况怎样才能保全资产,并收回被欠借款,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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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
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
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优先保护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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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
抵押合同公证办理 申办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业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申报材料
(一)当事人为
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
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现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
(六)抵押
合同(如有主合同即
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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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