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东莞工作,现年龄50岁,社保没交满10年,公司还可以继续邦我买社吗

2023-08-19 15:2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若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的,建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收集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继续买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或至社保窗口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后,由职工本人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法律分析:如果你的用人单位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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