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设备厂家的代理商。两年前设备厂家销售老总和我的用户承诺:厂家做好产品,客户随时需要时就随时付款提货。但厂家是和我签的合同,其中在合同生效与期限这项:本合同自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卖方已收到预防款后生效。现在因当时的销售老总已离开,厂家要我付款提货。请问我是否可以认为合同失效呢?

2019-06-04 17:42: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签订销售代理授权书的注意事项:
      
    1、了解合作企业常规信息(涵盖企业业内知名度、产品品质、价格体系、销售渠道)
      
    2、了解合作企业针对合作项目的规划(合作年限、未来销售渠道、价格定位、市场策略、推广计划等)
      
    3、分析两者的品牌定位,以及合作共性,无论出于品牌价值的考虑,还是经济利益的考虑,都需要结合品牌中长期规划全盘考虑。
      
    4、尽量避免自身品牌与经营性、医药、保健品、酒类方面的商品合作。
      
    5、明确上市时间、设计审核以及相应处罚措施。
      
    6、将周边商品和行销授权客户区分对待,分别整理相关客户信息,填写《商品授权意向客户合作信息表》或《行销授权意向客户合作信息表》
      
    7、协议签署后,明确《设计审核日程表》、《相关工作进度跟进表》。
  • 保险公司和员工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底薪和工资,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是没有底薪的。n  
    一、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合同确定。如果保险代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n  
    二、现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主要存在两种雇佣形式:一是职业保险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险公司职工从事保险营销。n
  •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
    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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