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