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户一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办

土地纠纷
2023-08-20 11:42: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
    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一户多宅有些有合法原因,主要是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也就是说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是没分户的,只要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可以确权的。针对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能够将多余的宅基地有偿转让或退出获取收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宅基地纠纷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有争议宅基地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法律分析:例: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该宅基地分配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该宅基地位于河北省南皮县南皮镇南街村,该宅基地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四至分别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二、经丙方同意,该宅基地分割给甲乙双方。自甲方偏房南边开始向南13米归甲方所有;该宅基地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双方如在该地基上建房,房水不准滴于各自所有的宅基地外。三、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相关宅基地许可文件。四、甲乙双方自行处理各自分割范围他人树木及其他纠纷。五、如因本协议发生争执,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201x年4月26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