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破产案件由哪里管辖,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8-20 13:03: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破产案件管辖规定是什么
    1、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衍生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3、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应列明企业职工的人数、名单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对职工将进行如何安置;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4)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15)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应当列明企业正在进行诉讼的案由、审理法院
    (1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人,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以及人民法院需要将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则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