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操纵证券市场罪怎么认定

刑事辩护
2023-08-20 17:3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标准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要件为: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等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