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先生。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孩子上幼儿园在幼儿园把腿给伤骨折了在住院请问这样的话幼儿园有责任吗?是公家的幼儿园不是私立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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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损伤,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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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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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