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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存在重复授权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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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情形有:
1、专利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专利申请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
2、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其他专利无效的情形。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条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条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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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情形有:
1、专利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专利申请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
2、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其他专利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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