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二年前,我因为感情问题与前妻离婚,我们有一个儿子,离婚后一直由前妻抚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谁知上个月的时候,前妻突然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我想咨询一下,请问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2018-08-11 10:41: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存续与否不是父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不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由父母双方抚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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