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事情是这样,我一个女性朋友,他有个朋友认识才一个多月,今天晚上说找她有急事,把他骗到宾馆去了,我朋友才17岁不懂事,以为找她真有事因为是朋友关系,所以没怀疑什么,结果进了房间后,对方男的就从后面抱住她摸她,把她按在床上,企图和她发生性关系,女的拼命反抗,男的未得逞,女方打电话给我,我准备赶过去,同时叫她报警了,对方害怕让她走了,请问这算不算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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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的赔偿途径:
1、双方协商;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支持精神赔偿。
3、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等刑事案件审判完毕提出民事诉讼。
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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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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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犯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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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年人与年满十四岁但不满十六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少女是自愿的,则不构成
强奸罪;
二、如果少女不是自愿,不管少女年龄是多少,都涉嫌强奸罪;
三、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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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