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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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17:50: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是: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提供合同约定的提供材料、技术资料;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包括:
    1、承揽合同约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是: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提供合同约定的提供材料、技术资料;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