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不可以代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上,要审查其是否属于不得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的人。如果见证人或代书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代书遗嘱即应是
无效遗嘱。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书人和见证人共计是两人以上,且代书人和见证人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三类人中的一类,此时的代书遗嘱系无效遗嘱。
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