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中的本人工资,是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各种奖金、加班费、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公司应当以职工全部工资为基数参加社会保险。公司瞒报职工工资,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因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缴费工资赔付,从而导致工伤职工应当获得的赔偿,少于应当获得的数额,从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