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A2011结婚,结婚没要一分钱彩礼,有两个男孩,A一直好吃懒做,结婚这么多年从没给我一分钱,还老是想着我给钱给他用,现在我想
离婚
,他不同意,还想让我出
抚养
费,如果我上诉的话,要什么材料
离婚
2019-06-05 08:3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您好!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离婚时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时的房产,按照《婚姻法》,如果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房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须根据法律规定。
双方在离婚时,
收养
的孩子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那么,双方在离婚后,必须依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依法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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