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交
被拆迁人签字确认。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