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地役权
产生时间的规定如何
2023-08-23 08:48: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法律规定是:地役权是自
地役权合同
签订之日起产生。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
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法律规定是:地役权是自地役权
合同
签订之日起产生。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
物权
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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