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相亲的时候你还愿意跟你走。要压两万块钱。如果女方不同意的,钱可以退回吗?

婚外情
2023-08-23 09:4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
  •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诉讼处理


  • 我觉得还是可以要回的。毕竟两个人只是谈恋爱,没有涉及到结婚彩礼。如果要不回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在恋爱期间闹分手还是很常见
    的,更没有进入到结婚的打算中去,是有权要求退回房子、车子、珠宝等。既然双方分手,就应该
    立即撤销赠与或注意收集证据
    ,即使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海就因为出现过类似的诉讼所以,所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给出了一个指导意见

    该法律依据:《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该意见的有四个大前提:
    第一, 房产购买于恋爱期间;
    第二, 只有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
    第三, 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第四,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该意见只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法院,上海以外的法院并不适用

    所以这条意见也只是参考为主,看到这里大家会想了:
    如果我是男方
    ,那肯定是归男方呀,出的全部的款项,登记在女方名下当然是认为两个人感情好才这样做的,毕竟最后两人分手了房子肯定是要要回来的啊!
    如果你是女方
    ,肯定是归女方所有啊,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是男方自愿把房子赠与给女方的啊,青春都给了男人,在一起这么多年难道女人最宝贵的几年青春还不值一套房子吗?
    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是这样的:
    2014年年初小孙与被申请人大汤建立恋爱关系
    ,3-4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
    大汤赠与小孙房产,
    系图一时情感快乐,并非为双方结婚目的。该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所有杈登记人为小孙,依法生效。之后大约10月份,大汤又和其他女人相好,被小孙当场抓到,双方断绝恋爱关系。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大汤购买该房产是为了双方结婚,
    双方结婚条件没有成就,将房产判归大汤所有。
    此案件经
    法院审查认为
    ,大汤全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直接登记在小孙名下的行为,
    不符合法律意义上赠与房产的特征。
    说到这里“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想必大家的呼声也都不同,但是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现在普通一套房产一百多万,
    谁会资金雄厚到平白无故送给别人一半

    也希望大家在恋爱的过程中,头脑还是要保持清醒,
    房子毕竟是比较大份额的产权
    ,如果一旦分手,真的要不回来不就得不偿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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