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
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作资金流水账、将文件转入余额账户等方式进行非法占有,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行使债权、强索债务、
诈骗罪等,虚假诉讼等,虚高的“债务”除被害人非法占有实际取得的贷款外,以及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计入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
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