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离婚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后来她回来了,又在一起分居过了8年,现在拿东西又走了,还拿走了4万元钱,说离婚协议时给的,我也给了,她也打了收条,可她走以后我去民政局一查,离婚协议上没答应给她钱,请问我可以要回吗?

离婚
2019-06-05 09:51: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分析,应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内容。法院判决对方仍不履行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离婚协议本身就是通过法院调解确定,且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要求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债权人要如何追讨债务?
    对于属于夫妻婚姻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讨。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