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
仲裁的;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