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清算: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为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
合伙财产、清偿所欠税款、清理
债权债务;
4、合伙财产还存在剩余则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报送清算报告,注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