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生产劣药罪立案的规定如下:
1、生产(包括配制)劣药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予以立案;
2、存在其他致使他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危害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八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