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是指上诉审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等的上诉请求,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而予以反驳退回的诉讼行为。驳回上诉分为实质驳回与形式驳回两种。实质驳回是指上诉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当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形式驳回是指上诉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予以驳回。驳回上诉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得再上诉,必须遵照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