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无效的婚姻一般是不能向行政部门申请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