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者提前多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27 08:4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更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法律依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提前30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两个条件是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
    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仍然不能成立。

    劳动者如果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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