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且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