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适用裁员的情况有哪些,具体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27 16: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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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裁员的规定如下: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员,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从裁员的相关程序来看,作为用人单位,裁员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接受员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保留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时间最长的员工,或者家庭特殊情况下就业困难的员工;
    3、用人单位裁员后,公司需要在半年内增加员工的,应优先考虑被公司裁员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裁员有以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公司进行裁员时,应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裁员的情形;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3、制作裁减人员的方案;
    4、将该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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