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制度一般指的是,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
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