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妇女在车里被已婚男动手动脚,性骚扰,妇女拼死反抗以跳车为由,才让己婚男犯罪宗止,强奸未逐,法律应怎么判

2019-06-05 22:55:2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强奸妇女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 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刑法》没有设立骚扰罪这一罪名。与本案相关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如果您的同学没有上述情节,就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对方是否构成违法,或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