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太少,可继续搜集,同时相关证人证言也属于证据之一。证据数量的多少不重要,能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即可,例如一份劳动合同就足以证明
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