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所有权尚未明确确定。
1、如果小区土地使用权由业主享有,开发商将不再享有小区土地使用权;
2、如果地下车库是社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像道路和管道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给建筑物的所有人;
3、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空间权的,承认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承认空间权由开发商保留,只能推定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