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股权质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股权转让
2023-08-28 10:32: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股权质押是可以优先受偿的,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股权质押是可以优先受偿的,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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